# 離職

**預告期起始日**

根據民法第 120 條，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，其始日不算入。因此，提離職的當天並不納入預告期計。

舉例來說：假設阿明是一名到職約 9個月的勞工，若在 8月31日（始日不算入）跟老闆提離職，那麼從「預告離職日」往後再推算10天（9/1-9/10），9月11日就是阿民的離職日期。

**離職期的特休**

特休的部分，不管原本是甚麼制度，一旦離職，都要回歸到週年制計算特休日

您於105年3月28日到職，所以在今年106年1月1日起，已滿新制有三天特休，這三天可以用到106年3月27日，若這三天未休畢，公司應該要將未休畢的部分折算工資給您。

其次，自106年3月28日起到107年3月27日，這段期間另外還有七天特休假，這是只要滿足條件(工作滿一年)就有的特休假，所以您在9月7日離職，公司權不應給您滿半年的3天，與滿一年的7天特休假。

法條就是勞基法第38條的第一項:"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，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，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"\
重點是"繼續工作"，也就是說，您106年3月27日工作滿了一年，只要您106年3月28日有繼續工作，即使是3月28日為最後一天，仍然有這7天特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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