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

預告期起始日

根據民法第 120 條,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因此,提離職的當天並不納入預告期計。

舉例來說:假設阿明是一名到職約 9個月的勞工,若在 8月31日(始日不算入)跟老闆提離職,那麼從「預告離職日」往後再推算10天(9/1-9/10),9月11日就是阿民的離職日期。

離職期的特休

特休的部分,不管原本是甚麼制度,一旦離職,都要回歸到週年制計算特休日

您於105年3月28日到職,所以在今年106年1月1日起,已滿新制有三天特休,這三天可以用到106年3月27日,若這三天未休畢,公司應該要將未休畢的部分折算工資給您。

其次,自106年3月28日起到107年3月27日,這段期間另外還有七天特休假,這是只要滿足條件(工作滿一年)就有的特休假,所以您在9月7日離職,公司權不應給您滿半年的3天,與滿一年的7天特休假。

法條就是勞基法第38條的第一項:"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" 重點是"繼續工作",也就是說,您106年3月27日工作滿了一年,只要您106年3月28日有繼續工作,即使是3月28日為最後一天,仍然有這7天特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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