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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試用期常見問答

**Q：是否台灣勞動法規有規定：「可以有試用期？」**\
\
A：\
沒有規定可以有。但也沒有說不行！！！\
這類事情在契約法很正常，一切回歸契約自由，除非有明顯的使一方不平等或負擔義務過重。

**Q：也就是說，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囉？**\
\
A：\
一、字面上回答\
對。可以雙方合意約定之。<br>

二、地位不平等的合意，實務上已有穩定見解處理之

[試用期的實務見解](/lao-gong-chang-jian-wen-ti/shi-yong-qi/shi-yong-qi-de-shi-wu-jian-jie.md)

**Q: 在試用期屆滿前，解僱可以不給資遣費?**

勞基法刪除「試用期不超過40天」的規定，其本身的目的就是明確指出「試用期勞工」等同「正式勞工」一樣享有法定權益。避免資方濫用試用期，導致侵害勞方的「法定權益」。\
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是一樣的！\
勞動契約、工資、工時、休假、資遣費與退休金等\
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。

一些歷史沿革：\
因此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指出在86年6月12日之前因「試用不合格」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，應否發給資遣費，法無明文，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。\
而在86年6月12日因「試用不合格」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、十二、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
**Q: 只上班1天或試用期未通過，可以不支薪或給半薪?**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\
不管是做2個小時或是半天，都要依比例發給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