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用期常見問答
Q:是否台灣勞動法規有規定:「可以有試用期?」 A: 沒有規定可以有。但也沒有說不行!!! 這類事情在契約法很正常,一切回歸契約自由,除非有明顯的使一方不平等或負擔義務過重。
Q:也就是說,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囉? A: 一、字面上回答 對。可以雙方合意約定之。
二、地位不平等的合意,實務上已有穩定見解處理之
Q: 在試用期屆滿前,解僱可以不給資遣費?
勞基法刪除「試用期不超過40天」的規定,其本身的目的就是明確指出「試用期勞工」等同「正式勞工」一樣享有法定權益。避免資方濫用試用期,導致侵害勞方的「法定權益」。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是一樣的! 勞動契約、工資、工時、休假、資遣費與退休金等 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。
一些歷史沿革: 因此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指出在86年6月12日之前因「試用不合格」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,應否發給資遣費,法無明文,而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。 而在86年6月12日因「試用不合格」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,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、十二、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Q: 只上班1天或試用期未通過,可以不支薪或給半薪?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,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。 不管是做2個小時或是半天,都要依比例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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