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加班申請制

**Q：加班申請制對於管理上的意義：**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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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管給加班費或給補休，都是增加雇主成本之增加，因此雇主得設置加班申請制，讓勞雇雙方得以遵循。

**Q：實務上，法院是否肯認加班申請制的存在作為管理加班時數的手段？**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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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雇主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先申請並獲准許，法院實務認為於法並無不合。倘若雇主並無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，勞工自行逾時留於公司或未依規申請，勞工自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。

**Q：若是臨時被指派工作而致錯過加班申請時段，何解？**

如果是老闆直接指派工作的話，那其實就足以認定是在主管同意下加班，應該要給付加班費（補救方案就是起訴請求XD）。\
就算公司抗辯未依規定申請，我想這應該也是可歸責於雇主所致（過於突然的命令而超過申請時間），所以這個抗辯在法律上應該站不住腳。 是說這種情況，公司應該要容許員工事後補申請才是。

總之，法院原則上判斷加班是否合理，對於勞工而言，如果確實是雇主同意下加班，而非自己逗留想撈加班費增加公司營運成本，就會傾向加班是合理且應支付加班費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