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申請制
Q:加班申請制對於管理上的意義: 不管給加班費或給補休,都是增加雇主成本之增加,因此雇主得設置加班申請制,讓勞雇雙方得以遵循。
Q:實務上,法院是否肯認加班申請制的存在作為管理加班時數的手段? 若雇主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先申請並獲准許,法院實務認為於法並無不合。倘若雇主並無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,勞工自行逾時留於公司或未依規申請,勞工自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。
Q:若是臨時被指派工作而致錯過加班申請時段,何解?
如果是老闆直接指派工作的話,那其實就足以認定是在主管同意下加班,應該要給付加班費(補救方案就是起訴請求XD)。 就算公司抗辯未依規定申請,我想這應該也是可歸責於雇主所致(過於突然的命令而超過申請時間),所以這個抗辯在法律上應該站不住腳。 是說這種情況,公司應該要容許員工事後補申請才是。
總之,法院原則上判斷加班是否合理,對於勞工而言,如果確實是雇主同意下加班,而非自己逗留想撈加班費增加公司營運成本,就會傾向加班是合理且應支付加班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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